来源:bb体育app下载 发布时间:2025-09-30 08:29:24
日前,莆田市涵江区应急管理局公布《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一般起重伤害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及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办公室关于查处萩芦溪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瞒报事故实名举报件指定管辖的函》(闽应急厅办函〔2025〕3号)、莆田市安委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通知书》(莆安办事故督〔2025〕2号)要求,2025年4月15日涵江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莆田市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一般起重伤害致死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莆田市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建局、卫健局、总工会,涵江区江口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同时,邀请莆田市涵江区纪委监委、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询问谈话、现场勘验、技术分析、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解决的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议。
事故调查组现查明,2024年11月15日上午8时40分许,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与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交界处S209联十一线号桥墩施工现场(位于福清市新厝镇大澳村萩芦溪入海口海域)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且存在瞒报,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为180.7万元。
经调查核实认定,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一般起重伤害事故是一起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导致混凝土泵车司机违章作业,擅自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安全警戒区域而造成的一般起重伤害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负有事故报告职责的相关企业未及时、准确、完整上报事故,属于事故瞒报。
莆田市涵江区S209联十一线萩芦溪大桥工程,又称省道S209(莆田福州连接段)萩芦溪大桥工程(以下简称萩芦溪大桥工程),也称联十一线(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工程A1-1合同段,起点位于莆田与福州交界的萩芦溪东侧福清岸大澳村南侧山头,起点桩号为K0-248.8,自东北向西南跨越萩芦溪至莆田岸涵江区新墩村,与联十一线(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工程A1-2标段锦岚互通起点相衔接,终点桩号为K0+701,全长949.8米,造价2.27亿,施工范围有桥梁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交安设施工程、绿化工程。该项目2022年6月13日,取得施工许可,并于2022年10月1日开工建设,合同工期为30个月。事故调查时,工程尚未完工,现阶段为工程延期阶段。萩芦溪大桥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如下:
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莆田分公司”),为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旗下分公司,依据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内部文件(中设施综〔2023〕6号)与企业组织架构图,中莆田分公司于2023年4月5日纳入中*总承包分公司统一管理(对外另称:中***总承包分公司莆田事业部),对莆田市区域所辖项目(含萩芦溪大桥工程)进行直接管理和指导。
福建省厚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公司”),为萩芦溪大桥工程劳务分包单位,2022年10月,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工程承包范围:联十一线(莆田境)涵江江口至仙游枫亭段工程(A1-1合同段)项目范围内所有的桥梁下构劳务分包工程。
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公司”),为本起事故中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出租人,事故中受伤致死人员王为该公司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事发前一日(2024年11月14日),厚公司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汤*临时与双公司天泵车队队长张**口头约定租用该公司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连带设备操作人员),约定于2024年11月15日上午8时前进场,并于当日13时前完成萩芦溪大桥工程2号桥墩左幅第一节79方混凝土浇筑。
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为萩芦溪大桥工程机械设备专业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刘,与厚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2022年10月,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本起事故中涉事起重机械设备为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实际使用人为龙公司,虽然机械设备租赁分包合同中约定的设备类型未包含该起重机械设备,但自萩芦溪大桥工程开工以来,该起重机械设备一直在该项目施工现场,负责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
湖北三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建设公司”),三*建设公司为萩芦溪大桥工程监理单位。
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市交集团”),为萩芦溪大桥工程建设单位。
2024年11月15日上午8时许,在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与福州市福清市新厝镇交界处S209联十一线号桥墩施工现场(位于福清市新厝镇大澳村萩芦溪入海口海域),2号桥墩左幅第一节正在使用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进行砼浇筑(由双公司操作人员王负责操作),右幅正在使用特种设备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进行围堰加固作业(由龙公司特种设备持证人员陈负责起重设备操作),起重吊装作业司索人员、信号指挥人员为厚公司围堰加固作业施工人员(未查验持证情况)。
8时40分许,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施工员王*发现混凝土泵送操作人员王往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警戒线区域方向行走,对其口头劝阻,王有回应。
8时42分许,王再次发现王在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半径内区域,王从远处叫喊劝阻(王未作回应),便目击王被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后部盲区的配重部位与临时施工便道支栈桥的栏杆夹住并受伤(另据陈笔录,陈也曾发现王擅自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危险区域,曾鸣笛示警劝阻王2次,事发时王*被夹伤时位置为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盲区)。事故发生后,王立即上前叫停吊装作业,与陈一起查看王伤情,将伤者放平躺在支栈桥上,发现王胸口有一处伤口且少量流血,最初王仍有痛觉会喊疼,不久后昏迷且呼吸微弱。
8时43分,王向项目安全总监江电话报告事故情况。江接报后,在项目部办公室立即向项目经理林口头报告,林电话安排项目安全员官立即前往现场处理。官到达现场了解伤者情况后,向林汇报现场情况,并告知现场有一辆项目部日常使用的小车(闽B81)可以运送伤员。林指示官用小车立即将伤员送医,并让他联系厚劳务公司人事经理郑处理。官*组织王等现场人员,将伤者王抬上小车,官、王随车送医。在车上官电话联系郑,郑当时在仙游办事,接电话后,立即联系厚公司合作医院莆田福医院外联经理林,让他安排医护人员医院门口等候伤者送达后立即组织抢救。8时49分,郑通过微信向官*提供莆田福医院的位置,官*用手机地图导航将伤者直接送往福医院。
9时29分许,闽B**81小车到达莆田福医院,在医院门口等候的医务人员经查看伤情,并用心电图设备检测,发现伤者已无生命迹象,初步判断是胸腹受挤压后内脏破裂出血致死,当场表示医院不能收治,医院也没有能力保存遗体。
官*在莆田福医院门口将医生反馈情况电话告知林,林让他们在医院等候。林联系郑,让他协调医院收治,郑联系林了解情况后,向林反馈并建议报警处理,林表示自行处理,后指示官将王遗体用小车直接送去福州。官与项目总工谢一部车,王与黄一部车(闽B81,车上运送王遗体),两车于当日10时20分许一起去福州。根据官、王等人笔录,11时许至中午左右,王遗体先送至福建省第人民医院,但未被接收,后送往福州市*医院存放。
2024年11月15日上午,江口镇与新厝镇交界处S209联十一线号桥墩施工现场,在主栈桥上使用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下称“泵车”)对2号桥墩左幅第一节进行砼浇筑作业;在2-2支栈桥上使用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吊运工字钢对2号桥墩右幅进行围堰加固作业。
事故现场勘验情况:根据相关人员笔录及现场指证,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复原。
2.事故位置:事故位于2-2支栈桥右侧,距离主栈桥连接口约19米的护栏。栏杆高度约1米。
3.现场环境:主栈桥宽8.0米;2-2支栈桥下部宽8米,上部(即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停放位置)宽6.0米;两侧栏杆高度约1米。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两段履带外缘的距离4.3米。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的转台长度为5.0米,转台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2米;转台尾部(配重部位-驾驶室后部盲区)距离履带外缘的最大距离为1.7米。两道警戒线分别位于距离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约8.8米,距离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约15.2米(支栈道与主栈道连接处)。
4.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的转台尾部(配重部位-驾驶室后部盲区)距离履带外缘的最大距离为1.7米,根据栈桥宽度和现场设备布置情况,转台尾部在与右侧栏杆垂直时,会越过栏杆达0.8米。由于转台底部距离地面的高度为1.2米,必须降低护栏高度才能使转台尾部顺利通过。现场测量栏杆高度约1米,符合转台的旋转需求。但右侧栏杆在转台的旋转半径内,不满足起重机的转台和栏杆的净距要求;如图4所示;右侧栏杆与转台底部距离约0.2米,不满足起重机的转台下界限线和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要求。
综合论证,起重机采用“逆时针”方式操作时,由于转台和栏杆的净距、转台下界限线和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均不满技术要求,导致泵车操作人员王**具备被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转台(配重部位-驾驶室后部盲区)和2-2支栈桥右侧栏杆夹伤致死的条件。
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事故情况,均未向项目审批属地政府、事发地属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存在瞒报情节。经事故调查组认定:
1.本起事故瞒报主要责任单位为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瞒报的主要决策人为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林,中莆田分公司负责人庄对事故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事故发生当日(2024年11月15日),项目经理林未向上级领导庄报告事故情况,也未向上级公司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口头或书面报告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次日(16日)上午10时许,林才用电话向庄报告事故情况。庄**接到电话报告了解事故情况后,也未向上级公司和属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事故涉及还有3家相关单位(厚*公司、双公司、龙公司),也存在瞒报情节,但由于均与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均存在利益关联,在整个事故信息报告过程受项目经理林*个人决策影响,未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事故情况,为瞒报的协从单位。
3.其他相关单位(建设单位莆田市交集团、监理单位三建设公司、属地行业主管单位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监管单位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等单位部门)未有瞒报情节,但对本起事故瞒报情况失察。
事故发生后,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通知厚*公司、双公司安排相关人员处理善后事宜。2024年11月16日,死者王*亲友先后到达福州,并被安排入住福州市马尾区儒宾馆;从17日起相关责任单位与王亲友就死亡赔偿事宜进行谈判;21日,厚公司法人代表人刘委托郑与王妻子杨等亲友达成并签订死亡赔偿协议,赔偿金与补助款先后分4次支付到位(期间,双公司老板陈也与王亲友达成人道主义补助口头协议,并支付到位);22日晚,王遗体在福州市闽侯县福殡仪馆火化。
本起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0人受伤。死者王,男,侗族,身份证号:522627**481X,住址:贵州省天柱县。2024年7月起在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班,岗位为混凝土浇筑作业泵送设备遥控操作司机。
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的规定,核定本起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180.7万元。
经莆田市国投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认定,本起事故应急处置评估结论如下:
经采用安全检查表法,对照国家有关规定评估,事故单位中莆田分公司、厚公司、龙公司、双*公司的应急责任落实情况基本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1.本起事故信息的报送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本起事故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基本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应急保障工作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起事故因事故单位瞒报事故,相关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未接到报告、在接到举报前对事故的发生亦不知情,没有依法应落实的应急处置责任,因此本次应急处置评估不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在送医过程中已死亡,故未开展其他实质性的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未减少也未扩大,事故未造成其他次生衍生灾害。
混凝土泵车操作人员王**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对作业危险有害因素进行有效辨识,不听从劝阻,违反特种设备作业规范,擅自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安全警戒区域,被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转台(配重部位-驾驶室后部盲区)和支栈桥栏杆夹挤受伤,造成本人内脏受挤压破裂出血致死。
(二)间接原因:施工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未及时发现混凝土泵车和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在同一作业区域存在的交叉作业风险,未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安全员、监理旁站严重缺位;流动式履带起重机采用“逆时针”方式操作时,转台和栏杆的净距、转台下界限线和栏杆顶部的垂直距离均不满足安全技术要求;未查验围堰加固作业施工人员兼司索工、起重信号工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情况,未经过严格培训上岗;流动式履带起重机操作人员陈两次发现王进入履带起重机安全警戒区域,仅采用喇叭鸣笛警示措施,未及时停车并上报现场安全隐患;施工员王发现王**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安全警戒区域,仅口头劝阻1次,未及时采取措施有效制止违规行为。
2.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对龙公司长期存在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龙*公司在组织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存在违章行为,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班组未配备专职司索工、指挥员,现场作业人员中仅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司机陈1人持证上岗。事发当日,项目部安全部门在未查证司索工、信号工持证情况下,仍签发起重吊装作业审批表,且审批表中未注明作业地点、具体部位、从事何工序作业,未制定防范措施与应急处置方案,作业前负责设备安全员未查验司索工、信号工持证情况,也未安排安全人员与防护人员旁站,导致王违章进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半径危险区域后得不到有效阻止。
3.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对施工现场个别临时进场的施工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与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双公司混凝土泵送操作人员王系首次参加萩芦溪大桥工程建设(事发前厚公司尚未向项目部报备该施工人员信息),未参加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安全培训与安全技术交底,就进场进行混凝土泵送机械设备操作作业,导致王**本次岗前未培训、本次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中**莆田分公司、龙公司等涉事企业应急预案管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后,中***莆田分公司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未严格执行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未按应急预案要求启动应急响应,未拨打急救电线,导致伤者未能就近送医治疗,应急响应失当造成对伤者医疗急救措施失效。
综上,中**莆田分公司、龙公司等涉事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上述风险隐患长期存在而未及时排除,未能及时辨识发现、预防或排除项目施工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因素,而盲目组织施工,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总承包分公司莆田事业部)及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其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有:(1)公司法人代表庄**未持有实施工程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对个别施工人员未经项目部备案培训擅自上岗失察;(3)事故当日2号墩左幅第一节混凝土浇筑开盘单开具安全审查把关不严;(4)对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起重信号工、司索人员未持证情况不明;(5)对起重吊装作业审批表管理执行不严格(详见“间接原因2”分析);(6)对萩芦溪大桥工程建设项目部应急预案管理不规范、应急处置简单粗暴问题不重视,导致事故发生后,因项目部应急响应不当、事故报告不及时,造成公司层级应急预案无法正常启动;(7)对项目部事故报告制度的制定与落实不严谨,本次事故次日公司负责人收到项目经理口头事故报告后,对相关人员未作处理,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8)事故发生后,仍未汲取事故教训,事故发生后,对导致事故发生同类原因与隐患未整改根治到位。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其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有:(1)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刘未持有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班组未配备专职司索工、指挥员,现场作业人员中仅流动式履带起重机司机陈持证上岗;(3)在参与事故善后工作过程,明知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瞒报,受其影响未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发现其安全管理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有:(1)对泵车操作人员王**未经项目部培训而上岗问题失察,事故当日2号墩左幅第一节混凝土浇筑开盘单开具安全审查把关不严;(2)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需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信号工、司索工持证情况审核,把关不严格;(3)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萩芦溪大桥工程参建单位及项目部存在瞒报行为及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
4.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萩芦溪大桥工程各相关参建单位存在瞒报行为失察。
1.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负有事故报告职责的责任单位存在瞒报行为失察。
2.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负有事故报告职责的责任单位存在瞒报行为失察。
1.莆田福医院:对死者王*就医过程接诊不规范,未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首诊负责制度要求,对接诊病人伤情检查、死亡情况未作记录,未按规定报告其死亡情况、未开具死亡证明。
王*,男,生前为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混凝土浇筑作业泵送设备遥控操作司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在本次事故中,擅自闯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作业危险区域范围,其个人违章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司法责任。
(1)庄,男,现任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负责人,兼任中****总承包分公司莆田事业部总经理。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瞒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罚。
(2)林,男,群众,事发时任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作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是事故瞒报的主要责任人。其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未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上级公司及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同时建议由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免职处理。
(3)江,男,群众,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安全总监。履行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审查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起重吊装作业审批表不严谨,未辨识起重吊装作业与在同一作业区域作业的砼浇筑作业之间存在交叉作业风险,未制定并组织实施有效管控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罚,并由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给予免职处理。
(4)刘*,男,群众,福建省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主要负责人。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流动式履带起重机班组未配备专职司索工、指挥员的隐患问题失察,导致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司索工、信号员未持证上岗,对本起事故中起重吊装作业存在违章行为并造成人员伤亡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罚。
(1)王,男,群众,现任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中*总承包分公司莆田事业部安全负责人。作为公司安全负责人,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萩芦溪大桥工程参建单位及项目部存在瞒报行为失察,以及对本起事故中暴露出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建议转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2)孙,男,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项目机械设备安全员。未认真审查事发当日起重吊装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转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3)王,男,群众,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部施工员。事发时对施工现场管理不规范,未能及时叫停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转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4)张*,男,群众,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天泵车队队长。对施工人员王教育培训不到位,对王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并导致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莆田市双*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对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5)陈*,男,群众,福建省龙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履带式吊车司机。对起重吊装作业过程司索工、信号员未持证上岗问题未能及时纠正,对本起事故中起重吊装作业存在违章行为并造成人员伤亡,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给予开除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6)吴*,男,群众,湖北三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萩芦溪大桥项目专业监理。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及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建议转建设单位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照监理合同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7)刘*,男,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萩芦溪大桥项目)项目负责人。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转莆田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8)黄*,男,群众,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莆田市恒*养护有限公司)萩芦溪大桥项目现场管理。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转莆田市国资委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9)吴**,男,涵江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副科级干部),挂钩萩芦溪大桥工程项目。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移送涵江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10)蔡**,男,群众,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安全室负责人。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转莆田市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11)陈**,男,党员,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专技人员。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转莆田市交通运输局按相关规定给予问责。
1.福建省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该公司在租赁起重机械特定种类设备过程,仅报备起重设备司机持证情况,对作业过程司索工、信号工持证情况不重视,未严格按照流动式履带起重机起重设备作业安全管理操作规程作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罚。
其瞒报情节,鉴于王本人对自己违章行为负主要责任,该公司在事发后能以厚公司名义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死亡赔偿金、人道主义补助款能及时足额到位,在事故调查前能积极提供线索,并在调查过程能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其瞒报行为主要受项目经理林**个人决定瞒报影响,情节较轻,建议对该公司瞒报情节从轻处理、免于行政处罚,由涵江区交通运输局在行业内部范围对其瞒报情节进行通报批评。
2.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该公司在组织本次事故过程起重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能确保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该单位未及时向有关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构成瞒报事故。建议由涵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
3.湖北三建设项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及事故暴露出的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建议由建设单位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依法依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应急管理部门。
4.莆田市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对本起事故发生和相关参建单位瞒报失察。建议其向莆田市国资委书面检讨。
5.莆田市涵江区交通运输局:该局对本起事故发生和各相关单位瞒报失察。建议其向涵江区人民政府书面检讨。
6.莆田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中心:该中心对本起事故发生和各相关单位瞒报失察。建议其向莆田市交通运输局书面检讨。
7.莆田福*医院:该医院未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的首诊负责制度。建议由荔城区卫生健康局按照有关规定对该医院处理。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汲取事故教训,加强道路项目建设监管执法。深入剖析本次事故教训,通过强化事故警示宣传教育,切实督促全区在建道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尤其是本起事故中各相关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全面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尤其是压实总承包单位的法定责任,严格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求。加大全区在建道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执法的频次和力度,坚持做到对事故隐患“零容忍”,严惩严罚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围绕特定种类设备作业、机械设备作业安全管理要求,深入开展全区在建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整治,采取切实有效的严管严控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二)突出事故预防,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安全管理责任,督促在建道路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尤其是本起事故中各相关单位)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
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工作。各参建单位要组织开展从业人员(包括新进人员、临时雇用人员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加强作业操作岗位的技术防范措施,规范安全管理流程,强化安全教育、交底工作,提高实施工程人员安全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和逃生方法等,坚决杜绝违规操作、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不安全作业行为。
二是加强事故预防工作。督促各类企业全面履行建筑设计企业的安全监管职责,提高思想认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精准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促进管控措施落地,持续改进构建安全生产常态化机制,提高事故发生前的预防能力。
三是加强隐患治理工作。督促各类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单位的常态化检查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落实管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是加强事故报告工作。要督促各类企业贯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规定,落实事故及时准确报告制度,规范事故上报流程,坚决杜绝不报、谎报、瞒报事故行为。
五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各类企业加强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作,强化应急预案管理,加强应急演练与评估,建立快速响应科学的应急机制,规范企业应急响应行为,提高企业应急救援、员工自救能力。
(三)强化事故查处,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律意识。加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普法宣传力度,加强各参建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工作,进一步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修订完善安全生产各类制度,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制意识、安全标准管理水平。要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深挖各参建单位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上存在的偏差与不足,全面强化依法施工法制建设,切实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实施工程人员尤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坚决打击违法、非法、违规、违章行为,加大力度依法追究事故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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