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义务案。
经核查,当事人负责管理使用位于海珠区某址的一台电梯未经监督检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履行电梯使用管理人相关义务,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的规定。
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涉案电梯、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九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对电梯日常使用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义务:
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使用管理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电梯属于产权共有的,可以协商确定其中一个共有人办理登记;
在电梯的明显位置标明使用登记标志、检验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使用年限届满日期以及服务、投诉、救援电线
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的单位维护保养电梯;
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并及时进行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立即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可能影响电梯使用安全的,应当在电梯制造单位的指导下进行,装修完成后,应当通知电梯制造单位进行测试,经测试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电影院、剧院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对自行管理的电梯,使用管理人可以将前款所列义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委托他人管理,受托人对受托事项履行安全管理义务。